



| 標題 | 雇主聘僱年資達10年以上適用勞基法之移工應開立勞退舊制專戶、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2026-04-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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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4月1日起,雇主聘僱年資達10年以上適用勞基法的移工應開立勞退舊制專戶、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雇主如聘僱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,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之外國人,應注意下列事項 •應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•按月提撥 : 自115年4月1日起,按移工每月薪資總額2%-15%範圍內,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•逐年足額提撥 : 如果移工在116年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,115年底應將其所需退休金納入足額提撥估算,於116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其所需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;依此類推。 有關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申請流程及文件,請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(縣、市政府勞工局(處)或社會局(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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